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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1日  责任编辑:李甜霞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组织单位、学生创业团队及创新创业之星(参与省级以上赛事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学生),充分发挥学生创业团队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长沙学院关于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长大办通发2015〕4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二条 优秀创新创业学生个人和团队

(一)参评对象

全日制在校生及其团队或2年择业期内毕业生及其团队。

(二)评选程序和办法

1.个人、团队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进行初选,并向学校推荐1名创业之星候选人及1-3个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3.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专家实施评审,每学年末评选一次,每次各评选5个。

第三条  创新创业工作组织奖

(一)评选范围

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各二级学院。

(二)评选办法

1.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申报;

2.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专家实施评审,报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每学年末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个。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创新创业工作奖励的个人、团队和单位由学校统一发文,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个人、团队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 奖金具体如下:

创新创业之星奖: 1000元/人。

创新创业学生优秀团队奖:2000元/个。

创新创业工作组织奖: 5000元/个。

第五条  以上经费从学校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提高我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湘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立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保证扶持资金的规范使用,特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是用于扶持、推动我校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含毕业2年内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新创业资金在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并负责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创新创业资金按照“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创新创业资金来源

(一)学校专项拨款(首批启动资金45万元);

(二)社会捐助、企业资助;

(三)校友捐赠;

(四)受到扶持的创业者经营获利后回报母校;

(五)其他。

第六条 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

(一)用于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学生创新创业领域的各类培训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三)用于为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场地租金减免和资助创新创业项目购置经营所必要的设备、原材料和营销产品等;

(四)用于举办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讲座、论坛等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五)用于奖励创业团队、优秀创新创业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指导教师

(六)用于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及培训提升;

(七)用于专家评审及导师咨询服务等开支。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创新创业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核并上报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负责监督创新创业资金的发放与使用;

(三)负责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与规程;

(四)负责受理创新创业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和发放,审查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

(五)负责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定期向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完成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八条  创新创业资金扶持对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含毕业2年内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申请学校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身心健康,有强烈的创新创业意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三)毕业2年内的学生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创新创业扶持资金额度与方式

一般情况下,重点项目(含已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扶持2-5万;一般项目(含省级创新创业项目)扶持1-2万;校级项目(含创新创业孵化培育项目)扶持0.5-1万元;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专家评审,分类给予资金扶持。

扶持资金拨付方式。已获得扶持的创新创业项目,按协议约定分期拨付扶持资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分三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获批后,拨付50%,第二期为项目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后,拨付30%,其余20%由项目组进行项目监测后,视具体情况拨付;创新创业孵化培育项目分二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获批后,拨付50%,第二期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中期评审后,视孵化前期成果确定第二期拨付款项的额度及方式。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填写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由各二级学院初审并盖章,于每年4月底之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三)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专家评审,并于每年5月中旬报批。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创业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申报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权使用证明书、技术合同等参考材料)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企业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校内外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及资助金额进行评审,具体包括:

(一)项目汇报与答辩。项目负责人向评审专家汇报创业计划,并回答评审专家提问;

(二)专家评议。项目评审专家根据创业计划书和现场答辩情况对创业项目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报告和风险评估材料后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上报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合格的创业项目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确定立项。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回报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确定、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扶持对象的资金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并组织专家开展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工作。项目申报人(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账户由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项目经费在使用时,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招就处核定,主管校领导签批,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二)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调研费、工商注册费、专利申请费、产品宣传费、原材料费等;

(三)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如发现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等,一经查实,停止创新创业资金资助,追缴已发放资助金额,且该团队负责人不能再申请创新创业基金。

第十六条 资金监督

(一)使用资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备案,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有权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会同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团队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

(三)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资金行为的当事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同时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对扶持资金进行捐赠或通过其它形成回报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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