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场地使用协议书
孵化企业: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甲方:长沙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省市政府部门和《长沙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入孵企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孵化场地: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开福区湘江北路369号金霞跨境产贸城(金霞馆4楼)号工位,共计工位,作为乙方的孵化场地。
第二条 使用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费用及交纳方式:
1、甲方向正式批准入驻的乙方收取房屋使用管理费和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
2、场地使用费(不含水、电、卫生等物业管理费)按年度计收。收费单价为¥元/月/工位,全年场地使用费为¥: 元。
3、场地使用费每年/季度支付一次,合计¥: 元。首次场地使用费在启用当天交付,此后每年/季度的费用在前一个月结束前十五天内交付。
4、办理完手续的入孵企业可向长沙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享受减免的场地使用优惠政策。
5、场地使用费的年度调整幅度依照长沙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厂房、办公用房和土地价格体系标准规定的优惠幅度进行调整。
6、在本协议约定的交费时间若乙方资金暂时困难,应书面提前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在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并同意延期交费后,自应交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为合理优惠延误期,甲方不收取滞纳金;超过此期限,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当期应交费总额3‰/日的滞纳金;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孵化协议。
7、乙方提前终止孵化或未满一年即离开孵化器,则须在离开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场地使用费。
8、电、水、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支付。
第四条 保证金担保:乙方签署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交付相当于两个月的使用费作为保证金,计¥元,作为乙方履约的担保。该定金于本协议届满,而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无息全额退还乙方。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 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将房间交付给乙方,因不可抗拒力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误期除外。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用的房间转给第三方使用。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孵化场所及其公共服务设施,乙方应妥善爱护,如有损坏,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索赔。
第六条 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按期交付场地使用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共用所用房间的任何部分。乙方需对所用房屋进行装修时,其装修方案须报甲方,并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协议因届满或孵化关系解除而终止时,乙方应于15日内与甲方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待甲方对房间验收合格后,乙方把所用房间及其它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3、乙方应遵守《长沙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服从甲方对办公环境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协议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未尽告知义务或得到甲方同意,达到延期后逾期一个月未交付场地使用费的。
2、利用所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3、故意损坏房间及附属设施或公共设施的。
4、顺利毕业或未达到孵化计划按期毕业的。
5、其它有损甲方经营或损坏甲方整体形象行为的。
达到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已经签订的《长沙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协议书》同时自动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或解除协议:
1、所提供的房间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至使所提供的房间部分或全部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
3、乙方依照本条行使协议解除权利时可同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长沙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孵化协议书》。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任何一方要提前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各自应负的义务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乙方不能按期或经甲方同意的延期期限届满后仍未交付场地使用费,应当支付滞纳金。
3、因乙方过错造成使用房间公共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届满时若双方签订的《长沙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协议书》仍未届满,甲乙双方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续签或另签场地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