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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及就业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操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8日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次数: )

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和就业,根据长发[2009]6号和长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廉租房保障现行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对象条件

1、本规程所鼓励和支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者,指具有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学历及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毕业证发放之日起计算)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并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但不能提供创业基地或宿舍的,以及租赁大学生创业基地以外经营场所创业的。

2、本规程所指就业者,指城市低保家庭或农村贫困家庭中,具有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学历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发放之日起计算)一年以内来长(含就读期间户口转入我市的)就业者。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1、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2、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三年,大学生就业者的补贴发放期限为一年。

3、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自主创业者向企业注册经营场所所在区创业办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及就业者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在读的提供学生证及学校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凭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者向居住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及就业者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凭证、家庭低保证(贫困家庭证明)。

(二)初审

区创业办、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由申请人将申报资料送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用人单位)的区住房保障局。

(三)核准

区住房保障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拨资金。

(四)补贴发放

补贴发放自核准之日起次月开始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资金拨付至区后,申请人到区住房保障局签字确认,区住房保障局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划拨补贴资金。

四、年审复核

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自主创业者,应于每年12月向发放补贴的区创业办、区劳动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局申请年度复核。经年审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下年度补贴资金。

五、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补贴资金:

1、创业者及就业者不再在本市创业或就业的;

2、创业者不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

3、创业者及就业者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

4、创业者领取补贴跨年但未进行年度复核的;

5、其他不符合补贴发放政策相关条件的。

六、附则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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