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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7日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次数: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推动我市经济持久快速发展、建设“两型社会”、加强人才储备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全市上下都应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把基层就业作为开发岗位和储备人才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发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村官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服务、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聘制度,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由各级人事、编委办集中归口管理,每年空岗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三)从2009年起,根据全市中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全市各地正常招聘中小学教师中,每年安排70%以上的名额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

(四)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通过3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实现每村(社区)2名以上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在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经费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对到农村村委会就业的,各区、县(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

(五)建立全市公益性岗位统一招聘制度,全市各级公益性岗位由各级劳动保障、编委办、财政等部门集中归口管理,每年从事技术工作的公益性岗位空岗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六)今后全市新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中,对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笔试加10分,并优先录用。对参加“三支一扶”等国家规定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按规定给予加分。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从2009年起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代偿,学费由市、区(县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企业的用人规模,贷款的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市、区(县市)财政按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级次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达到其在册员工30%以上并超过10人(含10人)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由发改委、重点工程办确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比例,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招聘等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倡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在2009年内按规定给予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给予资金补助。

(五)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

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指导和推动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激发和提高学生的创业意愿与创业能力,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具体政策优惠和鼓励措施按照中共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执行。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建立财政对公共就业的预算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各区(县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资金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除按有关规定在上级转移支付中列支的项目以外,足额安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所需经费。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档案免费托管制度。登记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进行免费管理,所需费用由市、区(县市)财政各负担50%。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免收档案托管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免收档案托管费,由市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各档案托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将档案进行托管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等其他相关服务。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四)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以市人力资源市场为龙头,每季度进行高校毕业生市场需求状况分析和信息发布。《长沙晚报》、长沙电视台等媒体应开辟专栏,组织就业政策宣传,免费发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各高校就业指导和服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市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交流机构,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服务水平和质量。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交流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举办招聘会,开展岗位进校园活动。

(五)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制度。建立长沙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总站,并实现网站与本市所有高校的互联互通,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定期举办综合性、大规模的网上联合招聘活动。发展和规范网络招聘市场,充分发挥各类网络招聘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形成网络招聘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合力。

(六)建立开放的高校毕业生来长落户制度。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市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统一到市公安局办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查询单,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七)对户档关系已转回生源地、择业期(2年)内在生源地以外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为其免费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档关系随迁。

五、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城市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一)实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措施。对重点帮扶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直接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优先安排参加见习,并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实行一对一的岗位援助措施。开展一对一的重点帮扶毕业生就业援助,鼓励全市县以上领导干部对口援助1名重点帮扶毕业生就业。

(三)实行考录公务员费用减免措施。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重点帮扶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四)实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措施。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并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五)实行租房补贴措施。对城市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来长就业,无住房的可提供1年免费廉租房,或凭租房合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低保或贫困家庭情况证明、就业证明等有效资料到房产部门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各分担50%,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推行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提升计划。推广国际劳工组织的创业培训模式。各高校应协助市创业与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组织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进行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鼓励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市、区(县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举办的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

(二)推行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指导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定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合格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推行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加强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由见习到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市编制、教育、财政、经委、团市委等部门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园区、规模以上企业中确定300家毕业生见习基地,每年安排3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指导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书,为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见习对象以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主,见习时间为3—6个月。市、区(县市)财政按照见习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级次为一般见习人员提供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贴,为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全额补贴。

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按照不低于400元的补贴标准提供生活补助,并提供食宿等必备的生活条件,优先录用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基地录用的,见习期可计算为工龄;在校生被见习基地录用的,其工龄按照毕业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

(四)推行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七、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市、区(县市)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应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认真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支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发挥作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各高等学校作为人力资源市场的供给方,应建立起与社会需求密切联系的机制,适应社会需要及变化,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要求,确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中,融入就业创业能力培养的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工作技能和创业意识;加大专项资金投入,进一步发挥院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为在校生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同时,在教师队伍的建设中,应当将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实践性人才,作为学校师资的重要来源。

各区、县(市)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地域、经济、社会、文化的特点,按照中央、省、市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职责职能,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做法和经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机制。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实工作队伍,形成上下贯通、指挥有力、体制顺畅、组织健全、运转协调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信息服务平台。全面清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责任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具体服务措施和办事程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和评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就业工作整体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工作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激励机制。树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典型,对在基层、各类企业等工作岗位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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