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和促进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平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孵化基地分为校级和院级。校级孵化基地在学校党委、行政指导下,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校级孵化基地以“孵化器”功能为主,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二条 院级孵化基地分散在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管理。院级孵化基地以“实验室”功能为主,提供创新研究和实践场地。
第三章 基地职责
第三条 校级孵化基地主要职责:
(一)为入驻项目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创业就业实习场地,基地配备办公桌椅、柜子、网络与电话端口、水、电等基本设施和条件。
(二)指导孵化成熟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变更、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三)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化的创新创业指导、培训以及政策、管理、法律、会计等咨询服务,对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的经营生产行为进行监管。
(四)运用多种方式协助入驻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宣传、推广等工作。
(五)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开展有利于项目孵化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院级孵化基地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团队全天开放,并负责安全和卫生管理。
(二)若项目团队需要,在不干扰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应帮助项目团队申请借用实验室及设备。
(三)学院应派老师予以免费指导。
(四)积极创造保障项目顺利开展的有利条件。
第四章 入驻条件和入驻程序
第五条 校级孵化基地入驻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或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特别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可延长至毕业后五年内)。必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
(二)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服务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好开发前景。
(三)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创业项目须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
(五)创业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六)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七)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参加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
(八)遵守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基地管理,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基地内正常开展工作。
(九)满足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级孵化基地入驻程序:
(一)项目申报。每年接受申报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创新创业学院发布通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或创业团队,向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查评选后上报至创新创业学院。
(二)资格审查。创新创业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签约入驻。资格审查通过后,创新创业学院组织入围项目负责人进行创业培训,签订《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见附件1)和《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团队)安全责任书》(见附件2)。
第七条 校级孵化基地申请入驻材料
申报人应对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时须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二)《长沙学院大学生创业项目计划书》(见附件4)。
(三)项目负责人及合伙人的学生证复印件(已毕业学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涉及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院级孵化基地入驻条件和程序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和负责解释。
第五章 创业项目经营模式
第九条 校级孵化基地项目在基地孵化时间一般为2年,特别优秀项目可延长至5年。孵化期间,创新创业学院定期组织对在孵项目按《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团队)考评表》(见附件5)进行打分考评,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60分以下)的,强制其退出基地。
第十条 未注册登记的入驻项目在基地孵化2年内应创造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等企业形态。申报注册登记时须报创新创业学院登记备案后报工商、税务部门审批。入驻项目未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之前,对外经营签订合同一般以项目负责人自然人的身份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成立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以自身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重大项目需要以学校名义出具资质证明的,须按程序严格报批。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内团队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校级孵化基地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供水、供电、消防设备及其它设施的管理。
(二)负责入驻项目办公场地的使用、分配、调换、清退等事宜。
(三)负责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卫生管理工作,对外来办事人员进行询问登记等。
(四)负责维修和更换基地内各类公用设施。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入驻团队行为规范:
(一)安全规范
(1)严禁在孵化基地内做饭、住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暖气、加热棒等非办公用电设备。对因违规使用电器设备造成线路故障的,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与责任。
(2)严禁擅自增加和改动原有用电设备和线路,由此引发线路故障、触电事故、火灾,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与责任。
(3)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如农药、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进入或存放在孵化基地内,如有违反,没收危险品。
(4)因团队成员管理不当或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损失由该团队全部承担,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纪律规范
(1)积极配合基地完成各项事务,如各类孵化基地系统或平台注册、提交资料等。
(2)严禁擅自改变基地建筑结构和用途,更不得私自转租或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进行有碍基地整体观瞻和原有功能的改造及添加不必要设施。
(3)基地正常工作时间为8:00-17:30,应按规定时间作息。离开前必须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和门窗。
(4)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严禁私架路由器,不准长时间占用大量带宽。对违反者,将限制其网络使用,若产生损失由违反者自行承担。
(5)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卫生及财产规范
(1)各创业项目或团队必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同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乱涂有色颜料等。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共享区域严禁吸烟。
(2)基地提供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用品要正确使用,合理保养,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3)现金等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基地不对个人财物负责。
第七章 创业人员及团队的退出
第十五条 协议期满退出
协议期满退出孵化基地的,可按照孵化基地管理机构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
协议期未满、因个体原因要求提前退出孵化基地的,可提前一周向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机构批准后终止协议,办理退出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勒令退出
协议期未满、但行为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有权按要求勒令其一个月内退出。协议期未满,但长期空置办公场地,浪费环境资源的,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按要求缩减其办公空间或勒令退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长大发 〔2020〕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