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结合我校实际,设立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专项资金;
(二)上级拨款或奖励;
(三)社会捐助、企业资助;
(四)校友捐赠;
(五)受到资助的创业者经营获利后回报母校;
(六)其他。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创新创业项目设立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资助10万元(立项后资助3万,验收合格后再资助7万);重点项目资助3万元(立项后资助1.5万元,验收合格后再资助1.5万元);一般项目资助1万元。
重大项目:以我校在校生(包括毕业2年以内的学生)为法人代表注册公司,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能提供稳定的实习和就业岗位。
重点项目:以我校在校生(包括毕业2年以内的学生)为法人代表注册公司,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提供实习或就业岗位。
一般项目:以我校在校生(包括毕业2年以内的学生)为项目负责人,拟注册创业公司。
(二)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创新创业大赛校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400元和200元。
2.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三)创新创业运行经费
1.孵化基地购置必要的设备、器材、办公桌椅等;基地装饰宣传,支付水电物业费等;为入驻项目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培训服务,公司注册、记账代理费等;
2.举办或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讲座、论坛、沙龙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创新创业活动;
3.创新创业理论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培训;
4.专家指导、评审及导师咨询服务等开支;
5.创业相关工作交流、调研、学习、培训、会议、接待等开支。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评定
第三条 创新创业项目资金申请与评审
(一)项目入驻我校孵化基地半年以上并服从我校孵化基地管理,严格遵守孵化基地规章制度。
(二)提交《长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商业计划书》、申请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权使用证明书、技术合同、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可以说明企业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复印件;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
(三)各二级学院初审,评审通过后二级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于每年11月底之前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创新创业学院;
(四)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商业计划书及附件资料、现场考察情况对创业项目进行评议,形成《创业项目扶持资金评审表》(附件2)后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五)评审结果上报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合格后,由项目成立的公司开具营业范围内发票,至财务处公对公转账。未注册公司的创业团队,由财务处将资金划拨至负责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条 资金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同时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对资金进行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